|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优惠投资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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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12-02 09:23 文章来源: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1.对全球500强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(含2亿元或2400万美元)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制造企业,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用地,所需土地补偿等各种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。
2.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)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除征地费(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附着物补偿费、青苗补偿费)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、出让金、开垦费、管理费等各种费用(以下简称土地费用)的5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3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)以上并由外来投资者控股(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51%)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4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4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)以上并由本地投资者控股(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40%)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3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5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或1200万美元)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)外来独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4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6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或1200万美元)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)并由外来投资者控股(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51%)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3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7、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或1200万美元)至5000万元(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)并由本地投资者控股(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40%)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25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
8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或600万美元)至500万元(含500万元或60万美元)的外来独资、合资企业,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,土地费用的20%地方财政暂缓征收,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之后一次性缴纳。 |